共有不動產買賣中的「法定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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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共有土地中的共有人出售持分,《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法定優先購買權」究何所指?★

我國《土地法》第34條之1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述規定的優先承購是「法定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或「先買特權」,此乃指不動產所有權因買賣而移轉時,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可用同樣條件主張優先購買。其種類又可分為「法定優先購買權」及「約定優先購買權」;前者係基於「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土地法》第34條之14項的「優先購買權」即為「法定優先購買權」。

105-02-3269住商-大安永然房地產法律園地105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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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你的房地產被「共有」兩字綁死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上,皆須取得共有人全體或過半數的同意,其間的法律細節相當多。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即在詳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運作,是您活化共有不動產,實現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理想的必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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