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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客未登記,再結婚,不算通姦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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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摘自2016/06/08聯合報

6/8新聞:「周姓男子十多年前和程姓女子結婚,有宴客卻沒登記,親生兒子也以認領方式扶養。二年前,程女和別人結婚,周告通姦和重婚,檢察官認為如果兩人有婚姻關係,孩子就無需認領,認定二人婚姻無效,程女算單身女郎,不構成犯罪。」(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結的婚有效還是無效?李永然律師在「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姻」一文,提到:「我國《民法》將結婚規定為要式行為……依《民法》第982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所以欲結一個有效的婚姻,務必不要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發生。」

註:婚姻「無效」或「得撤銷」的情況,參考李永然律師著《從結婚到離婚—婚姻權益、離婚協議與狀例》一書,永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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