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是否需課徵房屋稅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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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欽明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供祭祀用之宗祠及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辦理慈善事業使用,房屋得免徵或減徵房屋稅,未合上述情形者,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規定繳納房屋稅。故祭祀公業房屋由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無管理人者,得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有關契稅部分,祭祀公業房屋出售或贈與他人,應依規定核課契稅。祭祀公業解散後,將房屋權利登記於派下所有,其性質乃屬其共有型態改變,由公同共有變成分別共有,此種情形則不須課徵契稅,但若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所有,則應依契稅條例規定繳納分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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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是台灣民間祭祀團體為奉祀祖先而設立之獨立財產,光復後將祭祀公業性質定位為「公同共有」,登記實務卻又同意以團體名義申請登記,致造成登記實務上的種種困擾。為全面清理祭祀公業之土地,《祭祀公業條例》專法乃應運而生;只是祭祀公業土地年代久遠,涉及法令層面亦廣,本書之設計,即是為地政專業人員、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提供具體的清理管道與基本知識。作者曾任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實戰經驗豐碩,全書從緒論到實務探討、稅務解析、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書表實務操作、解釋函令彙編等十大篇,詳剖祭祀公業財產處分之要訣。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383&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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