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國有土地專案讓售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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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

其依據為《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規定,其與「讓售」不同,其係以「專案」方式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註25):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四、獲准整體開發(註26)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註27)。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

而《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1項第6款所規定的「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如「國有非公用土地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為此財政部於民國10056日發布《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依該原則第5點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該原則第2點至第4點規定(註28),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1.保留公用需要;2.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3.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申請人欲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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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飆漲,國民所得與不動產價格的差距日益懸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亦復困難重重,使「地上權」的開發案逐漸受到重視。近年來,政府積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一方面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另方面也為民間業者帶來商機;但由於社會大眾對地上權制度仍感陌生,在判斷是否投入地上權商品的交易或投資時,常顯得猶豫不決。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集結不動產全方位的法律、地政、稅務、估價專家,逐章解析「地上權」開發與實務運用上的箇中要領,冀望一掃投資商與消費者心中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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