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竄改產品標籤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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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林怡君律師

★2016-05-18 03:53 聯合報 本報記者/連線報導:台中市食品原料廠雄勳公司涉嫌竄改產品標籤有效期限,往後延長半年到二年,再賣給下游廠商。食品大廠台灣卜蜂購入三項問題原料,製作七項肉品在各大賣場銷售,還有業者用問題紅茶粉製成三合一奶茶粉銷往美國;檢警及中市衛生局已查扣雄勳廿二公噸原料,並要求下游廠商下架及回收商品。

木乃伊蝦、臺灣肉類食品大廠因使用過期之上游原料,而製造出有問題之加工品、遭串改有效日期之醬料包,此類串改有效日期之食安新聞層出不窮,對於台灣之消費者投下一連串之震撼彈,消費者應該都想問這樣的食品業者會觸犯什麼樣的法律?

行政責任部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若企業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行為,依照同法第44條,主管機關得對食品業者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違反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此外,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3條規定有類似公平交易法之「吹哨者」條款,公司內部知情者若是自行舉發公司之違法事跡可以獲得檢舉獎金(獎金之數額依照中央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檢舉查獲者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10款規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刑事責任部分,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食品業者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由於有效日期為食品業者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在食品包裝上,用以證明食品仍可安全食用,故具有證明功能,性質上為私文書,若食品業者任意更改有效期限,恐有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嫌。而,食品業者更改有效期限使消費者誤認食品尚未逾安全食用期限亦可能該當刑法第339條對消費者施詐術,而使消費者陷於錯誤的構成要件,可能亦有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之可能。

綜上,雖然單純由條文觀之,食品業者竄改食品包裝之行為可能違反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所明訂之行政和刑事責任,但實務運作上,卻未必足使食品業者心生警惕。例如6萬元至2億元之裁罰標準何在?如何證明修改有效日期之行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且,若消費者欲自行對食品業者主張損害賠償,食品業者竄改有效日期之行為並不像「傪偽或假冒等行為」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舉證責任倒置條文之適用,故消費者需負擔一般民事的舉證責任,恐較難勝訴。

故,本文認為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業者的法治觀念及強化業者之社會責任,而立法者在相關法律機制設計上應提高業者的注意義務、明確化主管機關之裁罰標準,並落實檢查機制。惟有如此,方能真正保障人民之食品安全,落實健康權之保障。不過,在105516日,衛福部食藥署正式公告實施「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2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正式宣布以「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食品業者」作為受罰對象,未來若是食品廠商不當利得未經依刑法沒收,食藥署就能依規定沒入或追繳處分,期待藉由雙重把關,能確實追回業者不當利得,嚇阻食品業者之歪風。

原始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600/1702145-%E4%B8%8A%E6%B8%B8%E5%BB%A0%E5%95%86%E7%AB%84%E6%94%B9%E6%9C%89%E6%95%88%E6%97%A5%E6%9C%9F-%E5%8D%9C%E8%9C%827%E8%82%89%E5%93%81%E4%B8%8B%E6%9E%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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