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伏法後 社會更需修復

■李永然 

103年5月21日台灣發生了駭人聽聞的台北捷運鄭捷無差別殺人案件,凶手鄭捷在犯案後當場被逮捕,該案件也隨即進入司法程序,最高法院於歷經第一、二審法院的審理後,在105年4月22日以判決駁回鄭捷之上訴,該案件在司法程序上即告定讞,法務部長依程序批准鄭捷死刑之執行,並於5月10日執行鄭捷的死刑。隨後引起了國內不同的反應,有民眾予以肯定,認為司法已為被害人伸張正義,也有人認為執行過於倉促,程序過於草率,且太過於「針對性」。

美國在1960~1970年代曾有所謂「反精神科運動」,認為精神問題並非疾病,而是個人對於現代社會所反映的創傷,若社會能有效消弭種族歧視、貧富差距,實現正義等,將不會再有精神問題發生,雖然「反精神科運動」有太過於浪漫之嫌,而忽略了精神問題的確有其病理上的原因。但不可否認的,類似「鄭捷捷運殺人事件」的重大刑案,往往存在著一些社會問題。為了避免此類不幸事件一再發生,或至少降低其發生的可能性,政府必須要有系統地對於此類案件進行歸納、研究,並進而從經濟、教育、警政、司法、社福等方面多管齊下,方有可能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

在如鄭捷殺人案件的不幸事件發生後,最大的損害當然是被害人及其家屬,但此一行為同時也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損害及嚴重衝擊,為了修補因為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有論者提出「修復式司法」的概念。相較於傳統司法政策,「修復式司法」更重視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關係,由司法機關或社福團體促成加害人與被害人及其家屬見面,進行深度交談,讓加害人與被害人及其家屬能更相互地認識彼此,進而諒解、放下仇恨,以彌補或減少因犯罪所造成的損害。

有鑑於此,我國司法機關也已經開始進行「修復式司法」制度的建置,並由司法院、法務部相互配合,以重建犯罪所破壞的秩序。但是,在鄭捷捷運殺人案件定讞之後,法務部尚未進行類似措施,即依照程序執行鄭捷的槍決,卻未試圖讓加害人與被害人及其家屬能相互地認識,進而諒解、放下仇恨,誠然不符「修復式司法」的精神,且政府尚未剖析犯罪者及整個事件的原因。由於未能針對此類不幸事件的預防手段,導致目前的氛圍依舊是紛紛擾擾。

其實鄭捷事件造成多人傷亡,是件令國人傷痛的事件。新政府將於5月20日就任,未來應致力建設台灣成為一個「安全社會」,同時建立讓全民能信賴且兼顧被害人及被告人權的司法,此為當務之急。(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17000439-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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