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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底價案件辦理時,決標之條件與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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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國盛

對於未訂底價案件辦理時,決標之條件與方式應如何處理?如廠商之標價有不適當、不合理時,又應如何處理?與協商措施有無關係等問題,分述如下:

1.未訂底價之案件,原則上其決標對象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以廠商所報「標價」在「預算之內」,且以符合「招標規定之最低標」或「招標規定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

2.以最低標方式決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54條,合於招標規定之最低標,標價如在預算之內,惟其標價如有不適當、不合理者,機關應優先洽減後再行決標。如廠商不同意減價,但提出適當、合理之解釋,而機關予以接受者,即得據以決標。如廠商不同意減價,且未能提出適當、合理之解釋,機關即得續洽所有合於招標規定之廠商比減標價,擇廉決標。但比減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仍逾預算金額時,應予廢標。

3.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56條,機關應依據開標前預先決定之評審標準,評審各廠商之投標內容,評定其優劣,計算評審結果。再依據評審結果,選出入圍廠商,決定最有利標。如果初次評審結果無法立即決定最有利標,即可採行協商措施。機關可以指派人員與入圍廠商個別討論其缺失之處,包括標價是否有不適當、不合理之處,之後再通知所有入圍廠商在一定期限內重提最佳投標內容,供機關再次評審。此一程序可以重複進行最多三次,如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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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為我國採購制度最重要的一環,除了採購機關應深切了解本法之規定外,凡有意參與我國政府採購的國內外廠商,亦應充分認知、熟而生巧。本書從立法之初的條文釋義編寫方式入手,歷數次相關法令更迭、增刪暨施行結果,漸加入大量重要解釋函令和實務案例,是各界讀者循題解惑、理論實務兼顧的重量級參考鉅作。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314&kgroup=%AAk%AB%DF%B9%CF%AE%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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