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今接受《旺報》訪談:

商標侵權事件頻傳,大陸、台灣法制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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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又現山寨運動品牌「Uncle Martian」疑似仿冒美國知名品牌「Under Armour」商標事件,不但品牌名稱相似,就連LOGO樣式、用色都十分雷同,這樣的情節若發生在台灣,受害廠商是否有辦「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今天(5/1)在接受中時集團《旺報》記者訪問時表示,《商標法》即是最主要的依據。

他指出,《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換句話說,是否侵害商標權,可以根據下列三個要件來認定:一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相類似商品;二是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的商標或近似於他人註冊的商標;三是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的商標,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情況。一旦侵害他人商標的行為屬實,就必須負起《商標法》上的民、刑事責任,刑責部分,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類似利用原有品牌人氣或盜用知名人士姓名,遊走法律邊緣而聲名大噪的,還有中國大陸「喬丹體育」對上美國NBA球星麥可•喬丹的商標侵權官司。從2012年土洋大戰至今,麥可•喬丹依舊敗訴。若將本案被告喬丹體育所主張的中文「喬丹」並不能完全代表「麥可•喬丹」本人之論點套用在台灣的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李永然律師在回覆記者的相關疑問時也表示,類似案件在台灣發生的可能性不高,因為台灣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已有明文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是他人著名的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如:麥可•喬丹、Lady GaGa、大小S,甚至著名的法人、商號、團體名稱,如:慈濟、伊甸基金會……等,都不得作為商標的註冊標的。

記者也問到:「商標蟑螂」搶先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外國知名商標,致使這些外國企業到中國拓展業務時,必須另外耗費時間、金錢打商標官司或將產品改名,甚至花錢買回商標權的事件頻傳,面對這類「商標蟑螂」的行徑,台灣是否也有具體的救濟途徑可循?原有品牌業者又該如何自保?就此,李永然律師肯定台灣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還是做得相當不錯的。他說明,「商標蟑螂」的不法行為,同樣可以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廢止該註冊商標,且為避免商標蟑螂在他人檢舉後才使用該商標,修正後條文並於第3項規定,經申請廢止前三個月才使用者,仍可被商標專責機關加以廢止。

以上訪談內容詳見民國105年5月2日《旺報》話題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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