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玩笑在臉書上自稱「IS聖戰士」,會不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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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黃志國律師

高市刑警大隊接獲檢舉,指署名「潘英晨」網友在法國恐怖攻擊後,臉書張貼「其實我是伊斯蘭國聖戰士,我就是來出任務的」,自稱是伊斯蘭國組織(IS)一員,網友截圖PO文至警察粉絲團報警。高市警方前晚到桃園帶回潘男,警詢後依恐嚇公眾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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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人與人的言論不限於實體報章雜誌,透過各種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使消息流通更為迅速,且在網路上資訊傳遞效果更勝於實體刊物,因此如有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言論而造成社會不安者,仍有觸犯現實法令的可能,不因其發表在網路上而有不同。

依我國《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依照上述規定可知,在網路上散布謠言,如果內容恐嚇要加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時,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共危安罪,如果散布謠言的內容並非要加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但已影響公共安寧時,則有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之可能。

因此,「潘英晨」明知伊斯蘭國組織(IS)在法國發動恐怖攻擊,造成全球恐慌、人心惶惶,各國為防範恐怖分子而加強維安,對於任何風吹草動都非常重視之情況下,竟然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其實我是伊斯蘭國聖戰士,我就是來出任務的」之不實謠言,且對於網友的留言求證亦回覆:「真的沒騙人」,「潘英晨」的文章及回應之發表內容即很有可能會讓一般民眾認為「潘英晨」就是伊斯蘭國組織成員,而要在國內發動恐怖攻擊,進而造成民眾恐慌、社會動盪。

「潘英晨」之行為,可能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得處以罰鍰或居留,最重則有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共危安罪,而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可能。故青少年朋友使用網路時,在社交網站、論壇,甚至網路遊戲聊天室中,應謹言慎行,不宜散布不實謠言,造成他人恐慌,否則輕則處以行政罰鍰,重則觸犯刑事法律,而在未來的人生留下不能抹滅的污點。

原始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50812-%E8%87%89%E6%9B%B8%E8%87%AA%E7%A8%B1%E3%80%8CIS%E8%81%96%E6%88%B0%E5%A3%AB%E3%80%8D-%E8%83%A1%E9%AC%A7%E5%90%83%E5%AE%98%E5%8F%B8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2395-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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