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公告有規定張貼在何處嗎?

7OGUGR4HKJ.jpg

林永汀

不動產的強制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75條規定,應以查封、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式行之。而查封不動產的方法,依同法第76條規定,應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揭示、封閉或追繳契據等方法為之;揭示、封閉或追繳契據的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因此,查封不動產的方法計有揭示、封閉及追繳契據等三種。而揭示,即所謂之「公告」,究竟不動產的查封公告應如何為之?關係日後拍定人的權益甚鉅,自有探討的必要。

關於此項問題,實務上之座談紀錄如下:

法律問題:以揭示方法查封土地,其查封公告是否可不張貼於該土地上,而只張貼於鄰近之公眾集會場所、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處所之牌示處?

討論意見:

甲說:一、揭示者,指將查封不動產之原因事實公告周知而言。張貼於鄰近之公眾集會場所或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處所,有時較之張貼於不動產所在地即查封土地上更能達「公告周知」之目的(如土地在深山內)。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其不動產所在地」,而強制執行法第76條對應揭示於何處未予明定,兩相比較,顯見查封公告並非必須張貼於該土地上。

乙說:揭示之目的係「公告周知」,拍賣「公告」應張貼於何處,既於強制執行法第84條有所規定,則查封「公告」自應準用之。

結論: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揭示」係查封不動產方法之一種,但應如何揭示,未予明定,實際上自可斟酌情形,便宜行事,而以能公示查封之事實,俾眾周知,防止債務人處分或設定負擔為度(參照55年民事執行座談會議彙編第47號提案,經前司法行政部551119日台(55)令民字第6870號令轉示:現行強制執行法第76條之規定,有無如原呈所云,須加以修正之必要,可提本部法規會強制執行法小組研討,依其規定「揭示」係查封不動產方法之一種,但應如何揭示,未予明定,實際上自可斟酌情形,便宜行事,要以能公示查封之事實,俾眾周知,防止債務人處分或設定負擔為度)。

司法院就此問題所提出的見解與前述座談會議紀錄的結論相同。依司法院75424日(75)廳民二字第1133號函所示:「按『揭示』指將查封不動產之事實公告周知而言,係查封不動產之方法,查封揭示公告之張貼處所,法律未設明文,執行法院可斟酌情形為之,要能達到公告周知之目的即可。」即明。

因此,對於查封揭示公告張貼的處所,執行法院並無應為之一定處所,只要足以達到公告周知的目的即可認為合法。投標人、債務人或債權人並不得因公告張貼之處所疑義而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定之聲明異議或聲請。同時,投標人亦應注意其查封公告內容,俾能確保投標權益。

-----------------------------------

經濟不景氣的年代,仍有許多人在法拍市場裡賺翻了,原因為何?三言兩語道不盡,惟重要的一點是「專業」乃決定勝敗的關鍵。《法拍實戰手冊》暢銷多年,口碑滿載,是有意投入法拍市場「贏」家的必讀經典。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378&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查封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