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放空間獎勵設計怎麼轉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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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源

民國73210日發布的「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原意為鼓勵開發商於建築基地留設供公眾使用的開放空間,可獲致最高30%的獎勵容積,並且可依容積率地區的設計方式,不受原建蔽率絕對高度限制的條件,可抬高建築物高度,量體更有彈性的設計。

 這原本是政府、開發商、消費者三贏的局面,但建商往往在完工後,將頂蓋形開放空間加上落地門窗,變成社區專用的公共設施,又把戶外沿街步道式或廣場式開放空間用圍牆圍起來,形成私人庭園,外人根本無法進入。

 此一「開放空間卻不開放」的現象,成為社會輿論攻擊的目標,並為學界探討的議題。對大眾來說,開放空間應開放公眾使用,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是對居民來說,庭園一旦開放,社區安全便難以維護。

 為解決開放空間衍生的問題,政府於85625日修法將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獎勵面積ΔFA調降為0,而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才有ΔFA獎勵容積的優待,並允許在距建築線2公尺以上得設置1.2公尺高度以下的透空欄杆;台北市則於88430日修正「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取消住宅區設置開放空間獎勵規定。

 其實從73年到85年修法的12年期間,是開放空間規劃設計產品的盛行時期,原本建蔽率時代嚴格的絕對高度限制讓建築物單調無趣,採開放空間獎勵設計,則讓建築物的規劃設計有了靈活運用的機會,在台灣的規劃設計史上,是極為重大的改變,甚至從85年修法至88年全省實施容積管制期間,許多建蔽率地區的建築基地採用開放空間設計,不為獎勵容積,只為在設計上能有所發揮,讓建築物有良好的採光、通風,造型上更有變化。而針對開放空間的留設型式,也因法規的變更而有不同的變化,同時影響了規劃設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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