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團體聲請釋憲以爭取狩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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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摘自中央廣播電台

作者歐陽夢萍  201634

為爭取原住民族的狩獵權,多個原住民族團體及聲援人士今天(4)上午到司法院遞狀要求釋憲,希望大法官宣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條文及辦法違憲,以搶救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

去年底,布農族人王光祿為了年邁母親持槍上山獵得山羌、山羊而遭到判,雖然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可先暫緩執行,待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此事讓原住民的狩獵權再度被提出討論。

多個原住民團體今天上午到司法院前遞狀請求釋憲。他們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但第2項又要求獵捕野生動物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且相關辦法不但規定須於20日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還限制祭儀及物種,沒有考量不同的原住民族狩獵行為存在本質上的差異。

原住民團體認為上述法令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有關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的規定,因此期待大法官能宣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管理辦法及其祭儀附表等法令違憲。出席聲援的政大民族學系副教授官大偉說:『(原音)造成我們困境的根源就是這個國家的法律,這個國家的法律裡面文化的偏見。什麼叫做文化的偏見?就是你用你自己文化裡面所想當然爾的事情去看別的文化,而產生誤解、誤會、不瞭解、先入為主的觀念。』

代表接受遞狀的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編纂林吉輝則表示,大法官會依法進行相關程序並審慎審查,但他也提醒,由於法官是依法審判,所以這不一定是法院的問題,也可能是立法的問題,他建議民間團體也可以在修法方面努力。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7%88%AD%E5%8F%96%E7%8B%A9%E7%8D%B5%E6%AC%8A-%E5%8E%9F%E4%BD%8F%E6%B0%91%E5%9C%98%E9%AB%94%E8%81%B2%E8%AB%8B%E9%87%8B%E6%86%B2-033300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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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近代民主政治、立憲主義乃相因而生、相輔相成;隨著社會權、人權意識的普及,人權的種類及內涵更趨廣泛而多元化,人權之保障對於現今社會,極其重要。
《憲法基本人權之法制保障》之論述以我國《憲法》基本人權為核心,觸角遍及原住民族人權、病患人權、科技人權、宗教人權、被告人權等,蒐集和引證資料相當新穎而豐富,足具建言與供各界參考之效。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452&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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