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張榮發的遺囑是自書遺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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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遺產及公司經營權爭奪戰如火如荼地上演著,咱們小老百姓看得熱鬧,也看得不解!小編自然是看得目瞪口呆,但2月19日聯合報記者徐子晴的報導中,小編終於看懂了:「晚間七時左右,媒體更曝光一份張榮發於20141216日親筆寫下的遺囑,部分曝光的內文寫道: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哦~~,永然的粉絲們,你們看到重點了嗎?張榮發「親筆寫下」的遺囑,這可是遺囑五大類型中的「自書遺囑」哦!

■李永然

我國《民法》所規定的遺囑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遺囑屬於「要式行為」,未依法定方式者,即構成無效(參見《民法》第73條)。例如: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參見《民法》第1190條)。

1.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應註明遺囑增減、塗改處並行簽名,始生效力;但實務上認定若該塗改或增減不影響遺囑本文之真意,縱未依《民法》第1190條註明及簽名,亦不影響遺囑之效力。

2.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7條規定,應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應可准許遺囑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判定遺囑真偽。

3.代筆遺囑應由筆記人親自執筆,不得由他人打字為之,否則即違反法定方式,致使無效。

4.遺囑人依自由意志或法律行為而撤銷遺囑,其係為具有專屬人格身分之權利,故不得為《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之標的。

原始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9483/15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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