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能否以「地震」及定作人未取得建照為由,而向定作人請求展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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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機關有一工程,由乙公司得標,甲、乙雙方訂立工程合約,合約中有一條款雙方約定:「本工程應於雙方簽約、建照核發後由甲機關通知乙公司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壹佰捌拾個日曆天內完成。」;而嗣後乙公司以甲機關未取得建照及遭逢九二一地震為由,向甲機關請求展延工期,是否有理?

李永然

所謂「工期展延」(Extension of Time)乃指在契約履行期內,有因不可預見情況發生影響完工期限,如:不可抗力原因、、等等,而請求展延工期(註一)。

就以本案例而言,九二一地震屬於「不可抗力」,如已影響該工程的施工進度,自可以此為由請求展延工期。

又工程必須於建造執照核發後,才能進行全面施工,而建造執照係因定作人的原因遲延申請,且遲延核發,自己使承包商的全面施工受影響;所以,乙公司也可以此為由,而向甲機關請求展延工期(註二)。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本專欄其他文章參見永然法網www law119.com.tw

註一:參見黃火城著:營造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頁198,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初版,翰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二: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案例彙編(一),頁318,民國九十年三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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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1285數位採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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