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中的「公務員」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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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員小杜某日駕駛垃圾車裝載垃圾返程途中,因車底磨擦地面,使高壓油管接頭鬆動,造成油污布滿路面,致使尾隨垃圾車後行經油污路段之機車騎士美惠滑倒受傷。無辜受害的美惠可否請求國家賠償?清潔隊員小杜身分究竟是編制內或編制外,臨時派用或聘僱?對於美惠請求國家賠償權利有無影響?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概念之範圍為何?

■楊冀華

對於公務員違法及過失行為,國家視同本身之過錯,故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什麼是公務員?我國尚無統一之公務員法典,為適用特定事項,各個單一法律對於公務員之定義未必相互一致。例如,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其適用範圍包括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人員,判斷標準為是否受有俸給。若非經由任命,而係以契約聘任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則規定,本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左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各級公立學校。五、公營事業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則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各個法律規範事項不同,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各異。

至於刑法及國家賠償法對於公務員採取最廣義之界定,稱公務員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問其為文職武職,地方自治人員或國家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民意機關由選舉產生之代表,亦不問其為編制內或編制外,臨時派用或由於聘僱,凡依據法令從事公務者,均屬之(註一)。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完成一定國家任務者,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參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受國家機關之指揮命令,從事活動,以協助國家或公共團體完成一定之公共任務者,僅是一種行政上之助手。行政助手之行為,仍應視為國家機關自身之行為(註二)。

註一:參照廖義男著,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頁。

註二:參照廖義男著,國家賠償法,第四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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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權利被國家侵犯了,只能啞巴吃黃蓮嗎?過去因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人民因為不知如何主張權利,或正義獲伸張者微乎其微,大都不願興訟。其實,熟悉「國家賠償法」,和政府打官司,一點都不困難。《國家賠償Q&A》收錄14個實務案例,皆是發生率頻繁的國家賠償案件,爭議也多,書中詳細指引請求賠償正確有效之路,是讀者力爭權益不可或缺的武器。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547&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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