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移轉)公證事件應注意哪些事項?

vi0117-051.jpg

鄭雲鵬

一、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又依同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公證之贈與,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是為贈與公證之實益。

二、贈與之標的物亦包含動產及不動產,贈與契約又分為贈與之債權契約及贈與移轉之物權處分行為,在不動產部分,又可分為私契與公契,如買賣契約一般。故如法定代理人或他人將不動產贈與其限制行為能力之子女,而未負有負擔時,因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無須列其法定代理人(列入亦屬無妨)。惟如其子女係無行為能力人或贈與負有負擔者,則仍應將法定代理人列入。其餘說明均參見第一節關於買賣契約之說明。

三、又法定代理人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贈與自己或他人,因贈與非屬對子女有利,故應不得加以受理。

四、贈與契約之公證費,自應按其標的物之價值計算。公證人得依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依職權調查核定,在不動產贈與契約部分,通常依公告現值為其標的價額。

--------------------------------------------------

公證制度為預防司法之一環,在民事程序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公證的標的包含各式各樣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因此,公證人或辦理公證業務者,皆亟需一本完整翔實的工具書。公證實務DIY不僅網羅詳盡的公證書範本,並詳介公證程序,是辦理公證時最佳的參考用書。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522&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