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沒有了,小孩不能不管!──子女扶養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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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威與小娟結婚十年,因為大威從小就過著少爺般的日子,結婚後仍不改其惡習,平日總是跟朋友花天酒地。兩人育有二子,分別為十歲的男孩、八歲的女孩,都是由小娟負責照顧。一天,小娟發現大威竟然有外遇,一氣之下,兩人決定辦理離婚,大威不要小孩的監護權,只是一個單親媽媽扶養小孩不易,因此小娟想和大威協議扶養費用之分擔,那麼,擬定此項協議書時應注意些什麼?

黃仕翰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的義務,如果子女尚未具有經濟能力,則父母應照顧其生活。離婚之後未獲小孩監護權之一方,其親權雖然停止,然其扶養的義務仍然存在,故獲得監護權之一方有權向他方請求扶養費,作為代為行使監護權的費用。

一般而言,若請求扶養費之期間是在離婚後,屬於未來性質,則應自離婚時日起請求至該子女滿二十歲為止,因為民法規定二十歲即算成年,所以實務上推定二十歲即有工作能力,開始能夠照顧自己;但若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目前多數人均認為小孩讀完大學是必要的,因此皆約定至小孩大學畢業或滿二十二歲,只是這樣的約定常附有但書,例如:「孩子假如沒有就讀大學時,則扶養費的計算僅至二十歲為止」。

若欲請求過去的扶養費用,則在訴訟上需提出證據資料,計算扶養小孩之相關費用後,作為訴請代為墊支扶養費用之金額。

茲就擬定子女扶養費協議書之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已墊支扶養費用之約定

父母雙方對於子女均負扶養之義務,因此如一方對於子女沒有負擔扶養費,則他方所支出之扶養費,在法律性質上,就是屬於為對方所代墊之費用,得請求對方返還。協議扶養費用時,應一併就此部分作計算。

二、未來扶養費用之計算

參酌目前的判決,應考量下列金額:

1.生活費用:指日常生活的支出,包括食、衣、住、行等,但實際上的費用會依不同的家庭生活水平而有不同。一般而言,均會協議以月付之方式來支付。

2.教育費用:如學費、學雜費、書籍費、補習費等等。這部分之費用,因子女就學狀況尚未確定,因此無法預先計算,因此多半協議以憑單據具體請求之方式支付。

3.經常性費用:如保險費用或子女患有疾病,需定時回診支出等類似性質之經常性費用,如可於協議時確定,應一併在月給付額內加計之。

4.特殊重大支出:指臨時性,無法事先預測之費用,如意外發生造成之醫療費用等,應協議可憑收據請求。

三、擔保條款

如協議書約定以按月支付之方式給付扶養費,則應請求負義務之一方提供擔保,如可要求其簽發本票或設定抵押權或覓具有資力之人為連帶保證人。

四、給付期日之約定

應一併約定給付時間,月付額應約定以每月特定之日時給付,如約定「扶養費應於每月一日支付之」,則可作為給付遲延之起算依據。另外,約定月付方式,應約定「如按月給付債務,逾期未付,則可一次請求。」之條款,因為當負義務人逾期未付時,幾乎可以確信其未來不會按月支付,如果沒有這個約定,則依法只能按月請求,如此對於實際負責扶養之人甚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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