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公司可否請求其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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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公司可否請求其留職停薪?若公司於員工到職時,訂立的合約有相關規定,該約定是否合法?

按《勞動基準法》相當重視女性勞工權益的保障,依該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又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同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可知,公司無權要求該懷孕的女性勞工「留職停薪」。至於如該女性員工於到職時,與公司在勞動契約內約定:「勞工懷孕時,應即留職停薪」,此一約定屬於歧視女性勞工的約定,應屬「無效」(參見台灣高等法院84年度勞上字第10號判決)。更何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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