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落實《住宅法》即可,為何要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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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盲目打房,全民遭殃:

2016年元月2日總統大選舉行第二場辯論會,三黨的候選人對於「住宅政

策」都是主張從興建社會住宅、公共住宅著手,且反對「亂打房」,讓「房市回歸正常化」。

這樣的理性論點,卻遭在辯論場外聚集之抗議團體,酸語批評說「三黨候選人不敢打房」,並指未來無論哪一位當選,都是「不打房政黨」全面執政。

筆者認為自民國100年間政府開始祭出各種打房措施,如:奢侈稅、信用管制、實價登錄、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嚴查、豪宅稅、提高房屋稅、調高公告地價、公告現值、、等,不一而足;迄民國104年底已令台灣在一年間關掉1300餘家的房屋仲介、代銷業者業務停擺、、等等,其慘狀可謂更甚於2008年金融海嘯時期;沒想到目前還有人不滿意,還在虧三黨的總統侯選人,真不知他們腦海中在想什麼?

二、政府的住宅政策,必須落實「居住權」的保障,讓人人有屋住:

其實,提出打房論調者不外是認為目前台灣的房價太高,讓有些人買不起;而希望透過「打房」,讓「人人買得起」。

對於這種想法,筆者認為簡直是「天方夜譚」;試問:目前有那個國家的房價,可以讓人人買得起?就連實施社會主義的中國大陸,目前也做不到。而且,中國大陸的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的蛋黃區,房價都還高過台北市。

按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規定,要保障人民有「適足的住房權」,該公約也只是規定要保障弱勢者有居住的環境、空間,不要淪落到無屋可住。

過去我國的住房制度,太過於強調享有「所有權」,不論是「國民住宅」、「軍宅」、「勞工住宅」、、等,實施後事實證明這些政策是有「偏失」的,現《國民住宅條例》已廢止,「軍宅」在2016年總統大選中遭到不少爭議。

就筆者的看法,認為政府一定要把「住宅政策」改弦易轍,推動「住者有其居」;我國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施行的《住宅法》,就是要實現「住者有其居」的政策。

由於過去政府疏忽了「社會住宅」的興建,導致有些弱勢家庭仍受「無屋可住」的困擾,現有了《住宅法》,其第三章規定「社會住宅」,該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的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政府當務之急就是興建「社會住宅」,不要再畫餅充饑或噴口水。

三、如何落實《住宅法》?

其實「打房」只要一種情緒的宣洩,買不起的人還是買不起,有些人常喜歡以台北市信義計畫區內的豪宅為比喻,說多少年不吃不喝也買不起,其實「高價位的房子」就像「高級跑車」、「遊艇」、「鑽石」、、,這種奢侈品本來就不是一般人要去消費的對象,有人去消費,那是他們的能耐,他們只要合法賺錢、合法納稅,有機會還回饋社會,他們當然可以去消費,也不存在「社會觀感」的問題!反而,目前政府藉「打房」,增加「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的收入,反而成了大贏家,買不起的人,依然買不起!又因日前政府提高「持有稅」、「交易所得稅」的當兒,很多擁有房屋者已成為無辜的受害人!

言歸正傳,政府要如何落實《住宅法》?主要是要快速增加「社會住宅」,社會住宅的取得依《住宅法》第22條的規定,有多元管道,即(1)新建,(2)利用公共建物增建、修建、修繕、改建;(3)接受捐贈;(4)租購民間房屋。至於其中的「新建」方式也有多元方式,即(1)直接興建,(2)合建分屋,(3)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住宅法》第23條)。

有這麼多的方式來增加「社會住宅」,可是目前政府好像只在思考「直接興建」的單一方式,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等,無不如此,真讓人替政府操心!

筆者建議政府應廣開言路,聽取民間各界的意見,用一切合法可行的各種方式,迅速有效增加「社會住宅」,這才能回應民間的企盼,並停止台灣目前社會的「仇富」氛圍!

綜上所述,我國已自2009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政府有責任保障人民的「居住權」,而居住權的保障是靠落實《住宅法》,而不是「打房」,打房已殃及太多無辜,更令許多人失去「工作權」,徒令台灣的「失業率」為之提高,讓已低速不振之經濟雪上加霜!政府應趕緊「救房市」,並使台灣的房市回歸正常化,這才是有為政府的正辦,才不致於流於「民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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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3253投資情報105.1.17~1.30第168期第70-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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