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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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吳任偉律師

日前報載:為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智慧局於2012年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後,經舉行5場次公聽會,蒐集許多修法意見後,相繼於2013年5月11日及10月30日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及第三稿,使著作權法制更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原定非營利活動可主張合理使用議題,若修法通過後,將採取法定授權制,即取得許可後才能播放,但特定活動則可以合理使用、不需支付使用費用,也就是說,未來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伴舞,恐需要經過權利人許可,否則權利人可收取費用。

茲以上開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伴舞為例,這裡涉及的著作權爭議,主要是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與「合理使用」。

現行法所謂的「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因此,在公開場合表演歌唱或樂器演出(例如上開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伴舞,抑或是公司團體舉辦尾牙、同仁上台載歌載舞表演活動),若沒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權人或錄音著作權人的授權,原則上均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但仍有例外,即主張「合理使用」: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則可在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著作權法第55條)。

過去智財局曾針對某學校自編健身操,採用某音樂公司發行的音樂做為配樂,並於晨間運動及體育課期間播放音樂一節,作出函示意見,仍認為該校在晨間運動及體育課使用他人的音樂,「似不適用」上開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進而建議該校「宜向詞曲作家取得授權為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10月13日電子郵件字第 941003 號函)。因此民眾仍應小心注意,畢竟「合理使用」條款絕不是排除法律責任的萬靈丹!

筆者以為,智慧財產權本當依法予以保障,以保護文化創作、促進文化發展;如有侵害,經由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保護其權益,即應已足。至於刑事責任方面,法制上不區分侵害類型與情節,舉凡行為人有「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即可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2條),則明顯已有違反「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不但立法者仍有修法調整的空間,司法者在個案認定上亦應嚴格認定,不讓有心人士藉此「以刑逼民」。最重要的,行政主管機關應多推廣法律教育,讓一般社會大眾均能了解智慧財產的重要性、更能「尊重智慧財產權」!

資料來源: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77569&ctNode=7123&mp=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113/774115/

http://www.storm.mg/article/7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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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推薦:
1.《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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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權法與你》作者李永然律師執業多年,深諳著作權問題越來越多樣化、複雜,爭議金額更驚人,乃邀集另兩位作者共同將活生生的實例32個案加以編寫並解析、附契約書,供讀者實際運用。(本書5折特價中,特惠價: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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