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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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許啟龍律師

經報載有某吳性男子騎機車與女同學的機車發生擦撞,兩人都受傷。吳姓男子自認是被撞,且對方看起來「沒怎樣」,吳即自行離開,結果事後被控過失傷害,外加肇事逃逸。警方提醒如遇有發生車禍有人受傷,一定要報案,不論駕駛人或行人自行離開都有可能吃上官司。在本件中,吳性男子自認是被撞,且女學生看起來「沒怎樣」,怎會吃上「肇事逃逸」之官司,我國肇事逃逸法令及實務見解如何?國人不可不知,此略述如下。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該條之立法意旨謂:「一、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二、本條之刑度參考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之規定」。是由上開法條立法意旨,刑法第185條之4乃著重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所以只要肇事者肇事後逃逸現場(未得被害人同意)即構成此罪責。

而肇事者可否以自認其無肇事因素或被害人看起來「沒怎樣」就可自行離開?實務上對肇事逃逸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185條之4所謂「肇逃」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有「在場義務」。肇事駕駛人雖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於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獲救護,或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真實身份,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僅委由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隱匿身份,或認被害人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不待確認被害已否獲救護、亦不等候檢、警等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即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意旨」、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次按駕駛人肇事後,不得自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亦未等候執法人員到場處理,而未經被害人同意,即逕自離去,否則即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是由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皆認肇事者應留置現場確認被害人獲得救助,不得自認被害人無受傷或傷勢無礙即可離開肇事現場。

是依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構成要件、立法意旨及最高法院見解,肇事者仍然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獲救護,或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真實身份,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不得自認被害人無受傷或傷勢無礙即逕自行離去,上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不可不知。

完整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41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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