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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婚姻專欄幾乎成了女性專欄,凡屬婚姻的受害者大都是女性。但畢竟婚姻是兩人世界,缺一不可,否則如何經營?這次我就是婚姻的受害者。原本我與太太感情不錯,但是有了孩子後,由於教養方式不同,再加上我業務繁忙,交際應酬又多,所以彼此漸漸疏遠,一見面從吵架到打架,愈演愈烈,到後來形同陌路,真的不像夫妻。

至今我太太已離家三年不曾回來,我也請求過她,可是她堅持不肯,我想我們夫妻緣分已盡,只有各走各的路了。

我想請問:這三年來,她都未履行同居義務,我能透過何種方式與她離婚?

■李永然

因婚姻關係成立,夫妻須營共同生活,《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故夫妻之同居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即自結婚時起,以至婚姻關係消滅時止,應繼續存在。則夫妻之一方如不履行同居,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他方自可訴請法院請求他方履行同居義務。

關於夫妻同居義務之不履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號解釋曾作有:「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得認為惡意遺棄。」詳言之,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負同居義務,須經同居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後,仍無正當理由繼續拒絕同居時,被遺棄之一方配偶,始可以惡意遺棄為理由,向他方配偶請求離婚。

依案例所述,太太離家三年以上不歸、未履行同居義務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自屬妻違反同居義務,夫僅能先行訴求履行同居義務,俟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包括訴訟上和解)確定後,妻無正當理由仍舊拒絕同居,而其狀態在繼續存在中者,即可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妻為被告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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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固然不易,自應細心呵護;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誠屬難事。
若不幸夫妻緣盡,要如何離個乾淨的婚,給彼此留下一個相見無恨的背影,實為必要。《從結婚到離婚--婚姻權益.離婚協議與狀例》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從結婚到離婚」這件事,將法律上有關結婚要件、夫妻財產的約定、兩願離婚到裁判離婚......種種婚姻之權益,以淺顯文字配合協議書、狀例的整體呈現,予讀者必要時之參考。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371&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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