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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台商在大陸租屋,一定要注意「租賃合同」的訂立,「租賃合同」也是台商權益的重要保障。

台商訂立租賃合同時,應注意哪些法律規定呢?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徵

大陸台商訂立租賃合同,首須注意此種合同的特徵,其主要為:𡛼租賃合同是以移轉財產用益權益的合同;𥕛租賃合同是債權合同、雙務合同及有償合同(註1)。

至於租賃合同是否為「要式合同」?按大陸《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所以,書面形式並不是租賃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僅是具有證據效力,即書面形式僅證明租賃是定期租賃(註2)。

二、房屋租賃合同條款

其次,台商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注意其條款。大陸《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對於合同的一般條款規定為:𡛼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𥕛標的;𥐥數量;磮質量;𣄃價款或者報酬;𡠪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𣈴違約責任;㑤解決爭議的方法。另外,基於租賃合同的特殊性,規定有特別條款,依大陸《合同法》第213條,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台商對於上述「用途」條款要特別謹慎,承租標的物必須合於使用目的,且要求出租人就此而為擔保,這樣較有保障。

三、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又承租人應注意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此點與台灣的規定不同(註3)。按大陸《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而前述的「合理期限」究竟如何?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應為「三個月」;出租人如未通知承租人,逕將房子出賣給他人,承租人可以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間的買賣合同(註4)。

註1:魯叔媛主編:合同法實務,頁306~307,2012年8月第一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孫曉潔著:商事合同法律規制,頁88,2014年3月第一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3:台灣法律並未賦予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註4:孫曉潔著:前揭書,頁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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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民刑訴訟及權益保障手冊》包含了〈民事爭訟〉、〈民事執行〉、〈刑事訴訟〉及〈房地買賣租賃〉等篇,除了了解在大陸地區面對民、刑事官司的處理方法及如何運用強制執行、如何依勝訴的仲裁裁決執行債務人財產,另外也包括如何取得中國大陸土地使用權與在當地買房、租屋時需注意的合同事項……等。台商可透過閱讀本手冊內容,加強自身法律知識,以確保權益不受損。
本手冊由社團法人德平安協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執行,李永然律師執筆而成。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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