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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為一「語文著作」的著作人,則張大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限有多長?又如其係一「攝影著作」的著作人,則其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限有多久?

■李永然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此係關於著作人格權存續的規定,而「著作財產權」則與之不同。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十年。」。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限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而法律另有規定者如:

一、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參見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

二、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參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三、攝影、視聽、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參見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

依上所述,張大為一自然人,其又係「語文著作」【註一】的著作人,則其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限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然張大如係一「攝影著作」【註二】的著作人,則其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限為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註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的語文著作(參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點)。

【註二】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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