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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繼承人的決定,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即「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所以,「配偶」乃法定繼承權人,如果僅是同居,因未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自無繼承權可言。

同居人並無繼承權,所以欲照顧同居人時,可以用「遺贈」的方法(註),即以遺囑表示將一定的財產遺贈給同居人。遺囑依現行法律規定,即以遺囑表示將一定的財產遺贈給同居人。依現行法律規定,遺囑按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上述遺囑的任何一種,均屬「要式行為」,這是立遺囑人事先要注意的,倘非依法定方式,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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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法律指標》由專家為您把關,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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