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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拿一瓶農藥叫六歲小孩倒入某乙的飲料中,某乙飲畢後中毒死亡,甲是否應受處罰?

■林國泰

依刑法學者及實務上之見解,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無故意者或阻卻違法行為者之行為以實施犯罪者,稱為「間接正犯」。我國現行刑法並無明文承認之,行為人雖然沒有親自實施犯罪,而使行為直接發生結果,但行為人自始至終具行為支配之地位,與親自實施之直接正犯無異,所以應肯認其為正犯。因六歲小孩依法並無刑事責任能力,故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又實務亦認,某甲逼令某乙犯罪,某乙因懼於甲之威勢,於失去意思自由之情形下實施犯罪,因某乙並無犯罪之故意,既不構成犯罪,且某甲亦應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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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犯罪事件於今頻傳,每天媒體報導不斷,除了教育、社會問題,民眾對於犯罪的法律知識不足是犯罪原因之一,不教而殺謂之虐,古訓有云,然刑法教育付之闕如,尚停留在正當防衛、易科罰金、自首、緩刑……等文字上,更別論了解與預防了。刑法與生活其實息息相關,民眾的刑法教育實應主動為之,否則壞事臨頭,後悔為時已晚。《刑法與你》作者任職法官,他將經驗所得編撰本書,內容以刑法架構為主,分為總則基本概念篇、分則案例解析篇,將刑法完整的解說,文字淺顯易懂,一般民眾均可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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