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119.jpg

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應遵守哪些保密規定?如有投標廠商藉「利誘」的方式,獲取其他廠商的投標資料,是否違法?

■李永然

政府機關於辦理工程招標時,務必遵守保密的規定,因《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而如果廠商藉「利誘」的方式,獲取招標機關保密的資料,將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解釋可以了解: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93次委員會: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的投標資料(包括標價、參與JV的廠商名單以及其他技術資料),行為人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

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93次委員會: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業主洩漏底價,行為人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廠商違反前述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

----------------------------------------

承攬政府公共工程,馬虎不得!投標前,面對未知的競爭對手,如何評估各項工程的單價、總價與風險,始有勝出希望?得標時,面對強勢的政府機關,承包商又該如何未雨綢繆,確保履約的順利?完工驗收後,萬一「貨」有瑕疵,「銀」不出庫,官民兩造又要如何拉鋸,締造雙贏?在在考驗相關當事人。想掌握更多政府採購爭議解決的實戰經驗嗎?《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分門別類,為您深入剖析!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379&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政府採購 工程招標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