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002-050  

幸福里近來傳出有「社區之狼」出沒並持刀犯案,某天里長阿財調閱社區監視錄影帶,終於在錄影畫面中發現離開犯罪現場並騎乘野狼摩托車揚長而去的嫌疑犯,阿財為了使里民注意自身安全,除了將錄影畫面擷取嫌疑犯特寫貼在里長辦公室外,也交代兒子小彬將該影片以「社區之狼,請大家小心!」為題上傳至網路。

未料此舉引起網友們熱烈討論,隨後,更群情激憤,對影片中之嫌疑犯發動「人肉搜索」。眼尖的網友小白認出嫌疑犯的上衣有位於幸福里社區內慶陽大學的英文縮寫字樣,就讀慶陽大學的網友安安隨後表示曾經在化學系館停車場看過與特徵相符的野狼摩托車,接著,網友們依嫌疑犯特徵,利用網路搜尋引擎蒐集、交換情報,並在交友網站發現嫌疑犯的個人檔案頁面,比對前述所蒐集到之各項資料後,確認嫌疑犯為就讀慶陽大學化學系的大學生阿祥,里長兒子小彬便將網友集結的搜索結果送往社區派出所報案。請問網友「人肉搜索」之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是否違法?

呂錦峰、謝持恆

「人肉搜索」為近年來興起之網路用語,意指網路使用者以網際網路為媒介,部分以人工方式對網路搜尋引擎所提供之資訊逐個辨別真偽,部分又以匿名知情之網路使用者公開資料的方式蒐集資訊,旨在找尋特定人物或事件真相的網路群眾運動。上述資訊通常源於被搜索人因網路活動而留下之使用痕跡(如社群網站帳號或其他被搜索人在網路上描述之個人資料、事蹟或背景等)、其他合法公開而含有被搜索人個人資料之文件(如政府機關之公告事項),被搜索人可能因本身之犯罪或有悖主流道德觀之行為,或為不合常理事件之主角,或偶然曝光於任何媒體上,引發網路使用者對該人之好奇心,嗣後利用網際網路之便利性蒐集相關個人資料,最後將資料集結整理,張貼於網路平台(通常為社群、討論區)供其他網路使用者參閱。

承上所述,就人肉搜索行為而論,因人肉搜索之目的往往在滿足網路使用者對特定人物或事件之好奇心,進而尋找前述人物或拼湊事件之真相,若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則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因此,人肉搜索行為若非屬第51條第1項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仍應依同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為蒐集、處理,如人肉搜索行為係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其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合法範疇。

綜上,本案例中里長兒子小彬上網公開之影片因含有嫌疑犯阿祥個人特徵與資訊(即騎乘野狼機車與穿著印有大學縮寫字樣之系服),而致網友們依上述資訊利用網路「人肉搜索」出阿祥之個人資料並拼湊出其真實身分,惟網際網路性質公開,又如交友網站個人資料也係阿翔自行公開,因此網友們在網路上所蒐集到的阿祥個人資料,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所謂「一般可得之來源」;再者,網友們對阿祥「人肉搜索」,係為發現幸福里社區之狼之真實身分,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之公共利益目的,因此就本案例中網友對阿祥人肉搜索之行為,應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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