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002-029  

楊惠娣

「聯電十員工事件」引起大家對於「公司網路郵件隱私權」的熱烈討論,聯電將這十名員工革職的理由是「顯然不務正業」。若要討論何謂「不務正業」,首先必須回歸到「不務正業」的規定是否明定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其次確定轉寄公司內部信件是否為「不務正業」乃員工這種行為是否違反公司機密保護政策;更重要的是,是否造成雇主受損害等,才能進行「事實認定」。若公司與員工訂定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時,明定哪些文件內容屬於機密保護政策範圍,不得外洩,若員工外洩,可能受到懲戒,則事件發生後,公司當然可依據相關契約或規定處理。其實科技廠商最重視的就是公司機密,包括技術、製程、研發與政策,所以科技公司的「工作規則」應針對以上幾項可能產生的問題,專章訂定「網路傳播及信件管理辦法」,或在勞動契約中加註說明,才不致發生爭議。

另一方面,參酌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條文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以下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假如公司內部信件符合上述的第一、三兩項,但是否符合第二項──因其秘密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無法從信件內容確定,故未同時符合第一、二、三項,就不能開除寄信件之員工,除非另依其他因素作擴大解釋。

另一個引發討論的重點是,雇主對其網路設備「財產權」與員工電子郵件通訊「隱私權」之法律界限。我國法院迄今未有相關之判決,但美國於1993年有一項判例,對於使用公司網路郵件系統傳遞無關公司業務之員工,不但非為侵犯其隱私權,公司更得以員工違反公司郵件使用規定,將該員工開除。而公司所有人乃電腦網路郵件設備之所有人,擁有財產權,而且為公司經營上之需要與利益,當然有權利監看其員工使用電腦網路之電子郵件。

隨著網路應用的快速發展,企業利用網路進行經營管理已是潮流所趨。但隨著這樣新的經營與工作方式,在勞資關係上也產生新的課題及緊張關係,這恐怕是企業在積極建構網路世界所未預料的問題,有人甚至稱電子郵件將是繼勞動基準法之後的另一個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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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作者從事勞資管理顧問、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多年,以其具體個案為經,相關法令、函釋、判決為緯,彙整成一內容豐富、易讀易懂、實用可行的參考書,無論預防爭端、定紛止爭,或弭平勞雇之間的傷痕,都能發揮最大功效!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417&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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