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88-065  

翁榮隨

所謂認列,係指同時符合財務報表基本要素定義及認列標準者,記入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之程序,包括以文字或金額表達該項目。符合認列標準之項目應於資產負債表中或損益表中認列,不得以財務報表附註或其他揭露方式予以修正或替代。

凡會計交易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標準時,應予認列:

一、特定之會計交易事項之未來經濟效益流入或流出企業係很有可能:可能性係指該事項之未來經濟效益流入或流出企業之不確定性程度。不確定程度之評估係企業基於財務報表編製時對所有可得證據所作之評估。例如企業評估應收帳款之收回很有可能時,應收帳款認列為企業的資產。

二、特定之會計交易事項之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採用合理之估計數係編製財務報表不可或缺的程序,成本或資產的價值有時必須予以評估,合理的評估並不會損及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無法合理評估之項目,不得於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中認列。

符合財務報表要素之定義,但未符認列標準之事項,若與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攸關者,須以附註揭露。

財務報表編製係採複式簿記方式,因此各要素間相互攸關,亦即認列某特定項目時,將同時認列其他項目,例如認列資產(應收帳款)時,將同時認列收益(銷貨收入)或負債(預收貨款)等項目。

支出若無法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或該未來經濟效益不符資產之認列標準時,應於損益表中認列為費損,例如廣告費的未來經濟效益不明確,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列為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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