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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明與子婷兩人已經離婚,育有兩歲大的小偉,兩人對於行使小偉之監護權的想法及價值觀有很大的差距,所以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兩人想知道究竟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根據哪些因素來作判斷,並且希望藉此達成協議。

黃仕翰

夫妻離婚時,最常發生爭執的事,除了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外,就是子女的監護權到底歸屬何人。有許多夫妻明明婚姻已經有名無實,同床異夢,甚至反目成仇了,但是因為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無法好聚好散,而繼續忍受婚姻的夢魘。

關於子女的監護,依據民法、兒童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是依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如果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夫妻雙方在協議子女之監護權時,應注意下列幾點:

一、如雙方協議不成時,可請法院酌定之

雙方如協議不成時,可請法院酌定之,而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時候,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以作為判斷的參考。

二、改定監護權的規定

夫妻離婚如果就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已經有所協議,但若該項協議不利於子女的話,法院可以依據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改定監護人。如果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可以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特別規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如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

如對於約定子女監護權已達成協議,建議仍以書面記明於契約,其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一、子女監護權歸屬

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應明確訂明子女監護權交由何人行使。為了日後之便利,最好到戶政機關完成單獨行使監護權之登記,因此在協議書上應該寫明雙方有配合為登記之義務。

二、探視權行使之方式

為便利雙方及子女之生活安排,探視權之行使方式應該加以協議並記明,討論時,建議以子女之年齡分階段考慮適當之方式。子女成長到一定年齡後,應適當地交由子女自行決定。

而約定時特別需要考慮之時間,包括子女之寒、暑假、各年節時之安排。因為假期中子女時間較多,又有鑑於子女與祖父母或其他親戚的關係,各特殊年節探視權之安排,也應一併協議。

三、子女身體上之照料

子女身體上如有特殊狀況,例如子女為過動兒或患有憂鬱症等,其照料方式較為特殊,為了避免父母因為照護觀念之差別,造成日後對簿公堂的訴因,最好於協議書上記明。

四、子女之教育方式

父母對子女之教育觀念可能有所差異,這個部分涉及子女自身之意願,子女成長過程中,父母對此部分一定都有自己的意見,因此父母應該都可以適時地參與。如果在協議時已經有了想法,例如子女有意上大學讀書,父母應全力協助,不能阻止,則應將此共識註明於協議書,避免將來發生衝突,對於學費及扶養費之負擔,到時也比較不會有不同的意見。

五、子女居住環境之協議

對於子女成長環境較重視的父母,可就此約定相關事宜。例如約定行使監護權之一方,不得使子女住於風化區,應遠離三溫暖、電動玩具店等不良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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