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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志賢

非都市土地為開發利用,由申請人向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若興辦事業計畫用地需辦理用地變更編定時,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開發範圍達一定規模以上,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規定,由申請人擬具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籌設許可、開發計畫書圖、環境影響說明書、水土保持規劃書圖(非山坡地範圍內者,提整地排水計畫書圖)……等相關文件,依下列申請程序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及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本款辦理)。

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之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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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實用指引》作者從事非都市土地開發十幾年,經驗豐富,特於書中詳解非都市土地的認定、範圍、項目及開發方式,內容包含使用之程序、技術、設立各機構之流程等,是從事土地開發業務者、研究不動產經營者,應具備之參考圖書。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267&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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