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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由於國人相當重視租稅規劃,結果最有錢的人反而繳的遺產稅最少。究竟如何節省遺產稅?一般不外運用免稅額、扣除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方式減少遺產淨額,藉以少繳遺產稅。

而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有一項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基於此一規定,所以過去國人常利用當事人生前為其規劃高額的「人壽保險保單」,如此一來,除可降低當事人本身的財產總額,將來其死亡時獲得的「保險給付」又可不必計入遺產,並提供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是相當好的節稅規劃工具(註1)。

除上述規定外,我國《保險法》第112條也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實務上,因國人購買「國外保單」日益增多,此時這類人壽保險保單的保險金是否也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規定?

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如未經我國金管會核准,自然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也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因此,如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單,該死亡保險給付金額,自然必須計入遺產總額,依法繳納遺產稅(註2)。

所以,進行節稅規劃時,一定要了解相關規定,方能做出正確的規劃;否則,將徒勞無功!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1:參見李常先、陳思民編著:遺產及贈與稅規劃暨相關法令解析,頁221,民國914月第1版第1刷,李常先發行。

2:黃詩凱撰:〈未經核准保單 死亡給付須課稅〉乙文,載民國9784日工商時報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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