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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因此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總價值在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以內者,均屬於免稅的範疇,但仍須申報遺產稅,只是國稅局會直接核發一張「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因為遺產價值沒有超過免稅額,不用繳納遺產稅,即可辦理後續財產繼承作業。

除了「免稅額」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之外,被繼承人還依據各種情況,分別享有不同的扣除額;也就是說,遺產稅的總額在扣除扣除額之後,超過免稅額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的部分,以該數額計算課徵遺產稅。比方說,小明的父親大明於民國103年間過世,其生前遺產計新台幣二千萬元,在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喪葬費用分別新幣五十萬元及一百二十三萬元之扣除額後,遺產稅課稅總額為新台幣六百二十七萬元(2000萬元-1200萬元-50萬元-123萬元),需繳納之遺產稅稅額即為新台幣六十二點七萬元。

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定之扣除額因物價指數而調整,因此真正之數額略有不同。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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