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028-043  

三三有聲文化出版公司今年計畫出版一套世界童話有聲書全集,其中必須採用多首中、西樂曲作為故事背景及過場音樂,企劃人員擬具初步構想後,接下來面臨的是,該如何取得這些音樂的授權?費用又該怎麼算?

李永然律師

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本條「強制授權」係限於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創作錄音著作,而該新創作的錄音著作則係供銷售之用,始有該條文的適用(參見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台抪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五四二一號函)。因而曾有一公司欲於視聽著作「春花夢露」影片中利用該音樂著作,並非用以錄製創作錄音著作,即被認為與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強制授權的規定不符(參見內政部台抪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五九八九號函)【註】。

又為了規範申請許可強制授權及使用報酬,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頒布「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申請強制授權,依該辦法應檢具:一、申請書;二、音樂著作的著作樣本一份;三、有關的證明文件。又前述申請書原則上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的姓名;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的姓名;三、音樂著作的著作名稱;四、音樂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國籍;五、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六、錄有音樂著作的銷售用錄音著作的名稱及其公開發行滿六個月的說明;七、欲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的說明;八、預定發行的錄音著作擬附著的媒介物及其零售價格;九、預定發行數量。

至於強制授權使用報酬的費率,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預定發行的錄音著作零售價格百分之五計算之。申請人應給付的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使用報酬∥預定發行的錄音著作零售價格×5%×預定發行的錄音著作數量。預定發行的錄音著作所利用的音樂著作數量、錄音著作的實際零售價格若高於申請人申報的預定零售價格者,申請人應將使用報酬的差額補足。

【註】參見蕭雄淋律師主編:著作權法判解決議令函釋示實務問題彙編,頁一○四~一○一六,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公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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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中,報章雜誌、電腦網路等媒體資訊的運用不可遏止,所以智慧財產權的觀念興盛起來,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動輒得咎,舉例而言,download網路的資料放在自己的文章中發表,有沒問題?出資請人寫文章,著作權算誰的?爸爸的遺作,著作權歸誰?諸如此類的問題,考驗著e世代的我們,一不小心,除了花錢賠償外,還可能構成牢獄之災,這都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著作權法與你作者李永然律師執業多年,深諳著作權問題越來越多樣化、複雜,爭議金額更驚人,乃邀集另兩位作者共同將活生生的實例32個案加以編寫並解析、附契約書,供讀者實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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