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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018-042  

■李永然律師

一、債權人透過擔保物權,其債權較有保障

  台商在中國大陸面對債權債務問題,如台商為債權人且有擔保物權,則其債權因有「物保」存在而較有保障。

  上述的物保,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於大陸現行《物權法》中均有規定。而抵押權人、質權人或留置權人於債務人之債務到期仍未清償時,如何透過物權的行使而實現其債權,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二、抵押權如何實行?

  依大陸《物權法》第十六章所規定的抵押權包括「動產抵押」及「不動產抵押」,如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之情形,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依大陸《物權法》第195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價。」依前述規定,作為抵押權人的台商,如與債務人未能達成協議,此時可運用大陸《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程序進行。

  所謂「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指對內容真實、合法,不具有實質性爭議的擔保物權,經「擔保物權人」或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申請,「人民法院」以「非訟程序」進行審查,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直接實現擔保物權人的權利(註1);前述規定是2012年大陸《民事訴訟法》修正所增訂的,此舉減輕了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成為立法重大進步的表現(註2)。

  抵押權人運用此一程序,須注意以下兩點規定: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註3)提出(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96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97條)。

  又此種案件有審限的規定,即應於「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80條)。

三、質權如何實行?

  依大陸《物權法》第十七章質權的規定,將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作為動產質權人的台商如遇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要如何實現質權?依大陸《物權法》第219條規定:「……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註4)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又大陸《物權法》第220條第1款還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所以,「質權人」或「出質人」都可以在符合法定要件之下,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非訟程序」,向管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於取得「裁定」之後,作為「執行名義」,據以「強行執行」。

  前述「動產質權」的行使,於「權利質權」準用之(參見中國大陸《物權法》第229條)。

四、留置權如何實行?

  大陸《物權法》第十八章規定「留置權」。留置權人可以就拍賣、變賣之「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債務人」也可以在有《物權法》第237條所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所以,留置權人或債務人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均適用上述程序,大陸台商可以注意並予以運用。

註1: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七版),頁324,2013年7月第七版,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編著:新民事訴訟法與律師實現,頁286,2012年10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中國大陸司法審級分「四級二審」,四級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

註4:「變賣」與「拍賣」均屬於「買賣」,但前者為「一對一」的洽商方式,無競價機制,後者則存在競價機制。參見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編著:前揭書。頁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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