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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018-057  

■李永然律師

一、何謂「融資租賃合同」?

  大陸台商常須面對諸多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保證合同……等,而有一種合同稱之為「融資租賃合同」,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37條)。所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是: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以及出租方(購買方)與出賣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至於三方當事人即承租方、出租方(購買方)與出賣方(註1)。

二、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依大陸《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而其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38條第1款)。

三、承租人須依約支付「租金」

  融資租賃的「租金」,是指出租人轉讓某種設備的使用權給承租人,而按約定條件定期分次向承租人收取的報酬,或是承租人為使用某種設備,按約定期間支付給出租人的費用;所以融資租賃租金的構成要素包括「租賃資產的購置成本」、「租賃期間的利息費用」、「租賃手續費」等三項(註2)。

  承租人必須依照約定支付「租金」(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48條前段),縱使租賃物存在瑕疵,承租人亦不得拒付租金,因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又承租人如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48條後段)。

四、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何人?

  按大陸《合同法》第242條前段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所以,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47條第1款);但雙方可以於「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雙方未能達成「補充協議」決定歸屬時,則該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參見大陸《合同法》第250條)。

註1:參見李艷芳主編:以案說法──合同法篇,頁283,2001年3月第一版一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參見黃和新、奉美琴編著:你所關心的金融投資法律問題,頁47,2002年1月第一版一刷,江蘇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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