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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042-025    

李永然  

案例:

甲的房子曾漏水稍加修復,委託乙仲介公司出售,甲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未加以載明;丙買受之後,突然發現房子有漏水的現象,丙想向出賣人據理力爭,丙如何依法救濟?

 

解析:

  由於房屋買賣是「有償契約」,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房子是供人居住使用,如有漏水出現會影響「通常效用」,出賣人於出售時未事先向買受人告知曾漏水,自應就漏水現象負擔保責任。

  本案例中,買受人丙發現此一被隱瞞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甲(《民法》第356條),此一通知法律並未要求用一定「方式」,但建議以「書面」方式較妥,因為這樣可以保存「證據」。

  買受人丙在通知內除告知出賣人甲瑕疵的事實外,還要提醒出賣人甲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亦即我國《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買受人丙在本案例中,要考慮「漏水」的情形是否嚴重,如果不嚴重,至多只能請求減少價金。出賣人賣房子時對此一問題要據實交待,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詳細交待,這樣才不會為自己招來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104-04-3135住商-天母永然房地產法律園地(1)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買受人買到漏水屋,該&idno=6831&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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