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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股票合法持有人應妥善保管股票,若不慎遺失,該如何處理?茲提供數點供讀者參考。

一、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

股票持有人應先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股票之發行公司登記;若該股票持有人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應加附委託買進之證券經紀商買進報告書及股票號碼證明單。

二、受理掛失登記

股票之發行公司於收受股票掛失申請書後,應為掛失登記,並通知證券交易所以及各個證券商。

三、聲請公示催告

股票持有人於辦妥掛失登記後,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公示催告;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後,股票合法持有人應將該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參《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四、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故公示催告期滿後,合法股票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

五、依據除權判決申請補發新股票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則合法股票持有人即得依據該份除權判決向發行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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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以互助作為理財方式者,有很高的比率,但倒會風波時有所聞,民國88年民法修訂時訂立了合會的規定,關於會單的製作、會款的交付、會份的轉讓、合會無法繼續時的處置方法等都予以明文規定。《互助會權益自保兵法》詳實收錄所有合會問題,以案例方式將爭議配合新法做法律解答,淺顯易懂,實用好讀,可供民眾參考,以保障自我權益。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324&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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