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8六十石山之旅-159  

謝心味

問題

俗語說:﹁你要人家的利息,人家要你的本金﹂,是於一般人參加互助會之前,應如何評估倒會風險?

案例

林大偉想參加王永明發起的互助會,但是由王永明所提供的互助會會員名冊中,得知王永明除自己為會首外,其自己尚多加入一腳,另名冊中亦有會員加入二腳、三腳情形,且會期高達四十八期。又於會期過半後,每個月開標由一次增加為二次,究竟林大偉參加此種互助會可不可靠?

說明

依民間互助會習慣,會首有同時為會員(按此部分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明文禁止),又會員同一人亦可為多腳,如會期較長者,則超過一定期數後,尚有增加開標次數情事,如此均增加互助會倒會的風險。所謂﹁多算贏,少算輸﹂,因此如何評估互助會風險,俾以決定是否參加,乃為重要課題,應深思明辨之。

參加互助會之前,一般人可由以下事項加以評估:

一、會首、會員的資力、職業為何?

二、會首發起互助會所得資金用途為何?

三、會首是否同時為會腳?

四、同一會員是否占有多腳?

五、會首、會員如有多腳,於會單上有無載明需經過幾期才能再參與投標?

六、會首與多腳會員的關係為何?

七、會期是否過長?於經過一定期數後是否有增加開標次數約定?

八、投標金額有無最低、最高金額限制?所限制的最高金額有無達到防止恐慌性競標情事?

一般人於檢視上述事項後,如發現會首同時有參加其他會員發起的互助會,則會首可能有﹁以會養會﹂情事,容易有倒會風險。其次,如同一會員有多腳時,縱使對參與投標間距有限制,亦增加會員倒會機會。再者,如每期出標金最高金額與最低金額相距較大,則於有會員倒會時,易產生恐慌性競標,加速會首倒會危險。末者,會員不宜太多,會期不宜太長,一般以二年期左右較適當,開標以每月一次較佳,以免影響個人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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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以互助作為理財方式者,有很高的比率,但倒會風波時有所聞,民國88年民法修訂時訂立了合會的規定,關於會單的製作、會款的交付、會份的轉讓、合會無法繼續時的處置方法等都予以明文規定。《互助會權益自保兵法》詳實收錄所有合會問題,以案例方式將爭議配合新法做法律解答,淺顯易懂,實用好讀,可供民眾參考,以保障自我權益。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324&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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