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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所謂的「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計算分項包括:一、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二、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繼承時或受贈與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三、個人出售土地及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所以,財產交易所得主要包括個人出售房屋、公司未發行或不必發行股票之股權移轉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之所得。至於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自791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停止課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又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或任一國稅局,申報前一年度內綜合所得總額及有關減免、扣除額,計算並結算其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金額,進行申報並自行繳納。如果您有發生所得,而金額未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就不用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因此,「財產交易所得」亦為所得稅課徵的對象,因此涉及「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的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無論賣屋是賺錢或賠錢,只要當年度有出售房屋,依照規定,就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稅率將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前公布。

此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依規定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且無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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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房屋稅法律手冊》即分別以〈房屋稅〉及〈財產交易所得〉兩個單元逐一介紹實務上常遇見的相關問題,透過一問一答的形式詳加解析,讓民眾得以針對自身狀況尋求所需的答案;答題過程中需要計算部分,並附上計算公式及例題,使讀者更容易消化吸收。最後附上《房屋稅條例》最新修正及其他相關稅法條文供讀者按圖索驥。 
本手冊由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印、永然法律基金會策劃,李永然律師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黃文賢顧問共同執筆。開卷有益,閱讀本手冊,相信對於房屋所有權人及出售不動產者之稅法權益,必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與保障。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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