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42-026  

李永然律師、許淑玲律師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而依內政部解釋令,《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認定依據以申請建造執照時,所載是否為供公眾使用為準,另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1.增設廁所或浴室。2.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謂室內裝修是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而言:1.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2.內部牆面裝修。3.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4.分間牆變更。

因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要進行前述室內裝修行為,即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參照)。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之圖說、文件包括:1.申請書。2.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3.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現況圖指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4.室內裝修圖說(《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3條參照)。

其中,室內裝修圖說包括:1.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2.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3.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4.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5.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4條、第25條參照)。

另外,室內裝修必須注意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檢附一、申請書。二、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三、室內裝修竣工圖說等資料,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8條、第31條、第32條第1項參照)。

此外,新店氣爆事件引發各界對於室內裝修變更電線、天然氣管線安全問題的重視,內政部營建署在邀集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公會團體召開會議研商後,於1031113日以台內營字第1030812516號令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2)「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E1-6)「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及(E1-7)「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自中華民國10411日生效。自10411日起,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進行室內裝修時,如有變更或增加用電及天然氣負荷,包括增設插座等用電設備,都必須檢附事業單位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申請許可,才可施工,違者可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104-01-3098台灣物業雜誌1042月第5期第58-59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國內室內裝修新法案的&idno=6799&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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