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如陽
一、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形式移轉不課稅。
二、因信託所產生之利益,以實際享有利益之實質所得者為課稅對象。
三、原則上採發生時課稅原則,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受益人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但對於公益信託、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信託,例外採分配時課稅原則。
四、為維持租稅中立原則,同時採用現值及孳息觀念,使信託之節稅效果有限。
五、為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 ,對於為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一定標準公益信託而提供之財產,或受益人因之得享之信託利益,於相關稅法中明定給予免稅優惠。
-------------------------------
《個人所得.財產節稅大作戰》詳解與個人密切相關的綜合所得稅、遺贈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使用牌照稅等財產稅之法令規定與節稅策略,並為您探勘節稅者近年善用的「運用公設地節稅」、「信託課稅」等議題和稅捐稽徵實務,多元、實用,是您看緊荷包、搶錢必勝祕笈!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524&kgroup=法律圖書
**本書原價:220元 5折特價:110元**本書原價:540元 特價:270元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