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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宏、洪榮彬

有撤銷權的機關,主要有以下五種:

一、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得基於人民聲請、訴願或其他法定原因,或本於職權,就原處分加以審查、撤銷之。

二、上級機關:

原處分機關的直屬上級機關,基於監督權、人民聲請、訴願或其他法定原因,得將原處分撤銷。

三、自治團體或公共團體之監督機關:

於法定範圍內,亦得撤銷自治團體或公共團體所為之處分。

四、其他監督機關:

如中央各部會就其主管業務範圍,對地方政府所作行政處分,依訴願管轄撤銷之。

五、行政法院:

受理行政訴訟案件,以判決方式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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