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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仲甫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三、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標示。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聯絡地址。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1人者,不得辦理。但祭祀公業所有土地,得以派下員過半數或7人以上申請發起(獎重8條)。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而同一自辦市地重劃區之籌備會並不限於1個,主管機關於核備准予成立籌備會後再核備另一個籌備會時,應同時副知已核備成立之籌備會,並在後者核准文內敘明前者核備日期文號,及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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