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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台記者李憶璇於2015217日報導:「台電今天(17日)公開招標「核一二廠用過核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將核一、二廠2次大修所退出的1,200束用過的核燃料棒送到海外處理,316日結標。台電表示,第1次公開招標若不達3家廠商投標將會流標。」

政府採購除了報導中的公開招標,你知道還有其他方式嗎?

林炳坤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定,法定的招標方式計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招標方式定義如下:

一、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二、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應如何選擇適當的招標方式?如以最簡單的方式言之,無法或不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而有《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22條所列之情形者,再考量分別採用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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