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2024

■羅志賢  

依《建築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另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台、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山坡地範圍內之用地已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申請建築執照時,如需再次整地,則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前述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須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雜併建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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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實用指引》作者從事非都市土地開發十幾年,經驗豐富,特於書中詳解非都市土地的認定、範圍、項目及開發方式,內容包含使用之程序、技術、設立各機構之流程等,是從事土地開發業務者、研究不動產經營者,應具備之參考圖書。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267&kgroup=%AAk%AB%DF%B9%CF%AE%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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