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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透過仲介公司買房屋,仲介人員表示,應完全依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佣金,是否有這麼一回事?

小編來問問林旺根地政士!

林旺根

不對。法律規定經紀業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不僅如此,報酬為仲介契約之主要目的,且每一個案之報酬或有不同,更應於各該仲介契約中明定,經紀人員收受委託人或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以杜爭議。

經紀業既係以牟取仲介報酬為主要目的,且經紀業具有專業化,與仲介契約之當事人具有高度信賴關係,應解為有償契約為當。過去,仲介報酬之給付方法及標準不一,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爰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政部以8952日台內中地字第8970987號函發布,並自同年71日實施,其規定如下:

一、仲介買賣者向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

二、仲介租賃者向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之一個半月之租金。

三、此項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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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對房子,對許多人而言,或許就像找到「幸福」;但是如果買錯房子,那麼不僅與幸福擦肩而過,接踵而至的,該是一連串的糾紛與憾事臨身!了解交易風險、避免誤蹈前人購屋陷阱,是趨吉避凶的不二法門;作者採集職業生涯中160多則珍貴的實務案例,分門別類,以逆向思考的提問方式,教讀者破除觀念的迷思,買對房子,尋得幸福的所在。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320&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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