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8六十石山之旅-089  

想租用國有地?小編建議,先看看是否符合資格哦!

■李廷鈞

  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放租主要係以「農業」或「觀光」用途為主,且須由財政部擬訂辦法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辦理時,須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的規定。

  又國有耕地放租有對象及順序的規定,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如下:

  1.中華民國82721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2.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3.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4.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5.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6.合作農場。

  申請國有耕地放租有其順序(註1),租金也受到法令的限制。地租的年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施行區域者,不得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參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11條)。足見政府能仰賴放租之租金收入實屬有限。學者也認為,舊公有非公用土地就租金率而言,較一般民間出租土地的租金為低,對於國庫的挹注有限;另就租金的調整而言,必須參考公告地價的水準,過度僵化,缺乏彈性與靈活性(註2)。

  註1:國有耕地的放租程序為:1.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2.勘查現況。3.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4.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5.審查。6.核定放租。7.訂定租約(《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8條。

  註2: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土政策研究中心,各國土地經營管理制度之比較分析──以英國、日本及新加坡為例,頁242005年。

------------------------------------------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集結不動產全方位的法律、地政、稅務、估價專家,逐章解析「地上權」開發與實務運用上的箇中要領,冀望一掃投資商與消費者心中的疑慮!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637&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