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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4032  

一月間,知名精神科醫師李光輝曾和和久大資訊前董事長曾明煌合作免疫細胞抗腫瘤研究,投資案達1億4200萬,李光輝先交付3200萬元且「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作為擔保,後李光輝質疑對方劃掉「禁止背書轉讓」且自填日期兩度試圖兌現,提告後,士林地院判曾明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你了解什麼是禁止背書轉讓嗎?禁止背書轉讓又應填寫在哪呢?

■羅美棋

支票是流通證券,可經由背書或交付方式,將票據權利轉讓他人,不過,如果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保留對受款人或直接後手之抗辯權,或不希望經由多次轉讓增加追索之費用,得依票據法第30條規定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既然得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其究竟應記載於何處,法無明文規定,解釋上在票據正背面均可,但為讓受領支票者見票即知該記載係何人所為,著者認為發票人於票據之正面記載,背書人則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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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社會中,以支票代替現金,為時勢所趨,不僅可節省時間,亦可避免被劫的危險。然而如何正確簽發支票?哪些支票會被退票?背書有何責任?如何善用禁止背書轉讓以保權利?如何註銷退票紀錄,何種情形會被拒絕往來?均為工商負責人及從事會計工作者不可或缺之知識,《如何使用支票──兼論本票實務問題》針對上述問題以淺而易懂之文字從司法實務解析,並兼述本票如何聲請強制執行,本票被偽、變造或票據債權不存在如何處理。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490&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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